六屆四次會議
針對土壤調理劑生產原料來源廣泛等問題,會議要求對已登記土壤調理劑產品的生產原料、工藝和施用效果進行跟蹤調查,研究確定土壤調理劑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機制,科學合理進行分類管理。會議明確,對以礦質原料為主要成分的土壤調理劑要進行全元素成分背景值備案檢驗。
六屆三次會議
為對申請登記土壤調理劑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審,會議明確,申請登記土壤調理劑的企業應當具備特定的生產工藝流程及配套設備,在提交的肥料登記申請表中要詳細說明生產土壤調理劑的原料來源和組成,提交的田間試驗報告應當包括土壤調理劑改善土壤效果的評價內容。登記證應標注土壤調理劑主要生產原料。
五屆十次會議
規范土壤調理劑的要求。明確土壤調理劑中鈣、鎂、硅應分別規范標識為氧化鈣CaO、氧化鎂MgO、氧化硅SiO2。測定方法前處理統一為HCl溶液(0.5 mol/L)浸提。有毒有害元素限量要求暫執行水溶肥料標準。其中,汞Hg≤5 mg/kg;砷As≤10 mg/kg;鎘Cd≤10 mg/kg;鉛Pb≤50 mg/kg;鉻Cr≤50 mg/kg。
五屆六次會議
進一步明確部分肥料產品登記技術要求。土壤調理劑的適宜范圍按照土壤障礙因素類型予以標注,包括酸性土壤、鹽堿土壤、粘重土壤、砂性土壤及其它障礙土壤等類型。
五屆六次會議
研究制訂土壤調理劑的試驗評價方法。土壤調理劑的主要功能是調理土壤理化性狀,其試驗評價要求與一般肥料產品的肥效評價差異較大。目前,土壤調理劑中的一些成分對環境、農產品的影響評價越來越得到重視。組織有關專家盡快制訂科學的土壤調理劑效果及環境影響評價方法。
五屆五次會議
調整土壤調理劑適用范圍。將土壤調理劑登記適宜對象由作物種類調整為土壤類型,以充分體現土壤調理劑的特性和作用。界定土壤調理劑登記適宜土壤類型,主要依據土壤調理劑改良土壤理化性狀效果、提高農作物產量、改善農作物品質性狀情況。為此,申請臨時登記的土壤調理劑生產企業應當提交土壤理化性狀試驗報告和小區田間試驗報告;申請正式登記的,應當提交土壤理化性狀試驗報告和大田示范試驗報告。在同一種土壤類型上,必須安排兩種以上作物的田間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