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部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五屆十一次會議要求,申請肥料登記的境外企業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或委托經工商注冊的代理機構,并由企業法人書面授權其代理職責,明確委托該機構代理該產品的登記、銷售業務并承擔相關責任。登記備案的產品標簽中應標明境內代理機構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現登記的境外企業中,部分企業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需要補充境外企業信息、法人委托書、境內代理機構工商執照及代理機構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