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屆九次會議再次明確土壤調理劑適宜范圍應為土壤類型。企業在申請登記時,應提交至少2年的土壤性狀試驗報告。其中具有廣泛適宜性的產品,土壤性狀試驗報告應涉及至少3個土壤類型和區域。土壤調理劑的適宜范圍按照土壤障礙因素類型予以標注,包括酸性土壤、鹽堿土壤、粘重土壤、砂性土壤及其它障礙土壤類型。 2008年12月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組織召開獲證土壤調理劑企業研討培訓會,對土壤調理劑效果試驗及評價進行了要求。對已經登記的土壤調理劑產品,肥料登記機關要求企業提交適宜(和/或限定)土壤類型和區域的說明,經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在續展或正式登記時變更適宜范圍。對獲證時間較長的企業,符合要求的試驗報告,將進行重新審理,確定適宜土壤類型。對獲證時間較短的企業,產品效果試驗應按照統一要求進行。目前,還有少數企業未按要求在2009年2月底前將試驗報告或試驗方案報送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