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頒布《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6月23日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第8號修訂)之規定,辦理肥料登記分為三個類型:
一、新登記
二、續展登記
三、變更登記
凡在中國大陸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肥料產品必須先取得農業農村部肥料登記證,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要求企業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交續展登記申請,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未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申請的,按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要求企業重新辦理登記。